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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生活常识辟谣如何看待胡锡进谈榆林五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点击:[14]人次

卖芹菜被罚6.6万的事情果然反转了?某博上很多大V都转某篇主要讲媒体没有披露芹菜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是存在偏向的,并认为对小商贩重罚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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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问题芹菜被重罚冤不冤

在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首先让我们先梳理下事件的大致经过。

8月27日,权威媒体报道了一起商贩卖芹菜收入20元被罚6万的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的案件。

事件是这样的。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国务院督查组对此进行了督查。

该事件曝光后,迅速成为了热搜第一。从舆情角度来讲,该事件具备了所有高传播热点条件,引发社会的普遍关切是在情理之中。

很多人都纷纷留言,有网友说监管部门不能把法律法规当令箭,要适当地考虑实际;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不是过度执法呢?如果是,也要罚,一视同仁;

还有网友则表示,如果是真心关注食品安全怎么会一个月才出结果?现在食品早已流动出去了。此外,商家也是进货来卖又不是生产者,照这样说也该找到源头去,商家多郁闷啊,都配合检查了一个月才出结果。

应当说这些留言都反映出无数民众对此事的基本看法。舆论场也基本是一片支持之声。

直到今天有网友发文称,一些媒体全程都在围绕市场监管部门不顾百姓死活乱罚款,但始终没有披露芹菜什么项目不合格,明显回避了“农药残留”四字。这起案件的芹菜中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而毒死蜱为中毒农药,已经于2016年开始禁止用于蔬菜。

并质问支持对小商贩适当罚款的网友们,“如果吃死了人,你们是不是又可以横加指责监管部门不作为了?食品安全重于天,重罚并不为过。”

事情来龙去脉已经基本了解清楚了。怎么看?今天老胡发表文章《我不能同意(中国市场监管报)今天刊发的为榆林五斤芹菜罚6.6万元进行辩护的文章》。

老胡在文章中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1.支持国务院督查组认为该处罚过当的意见。

2.因为卖出五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被罚6.6万元,应该他们一年挣的利润差不多罚光了,这与这家个体商户在此案中造成的危害和所获得利益严重不相当。法律是严厉的,但它不会与常识、常理、常情作对。

3.《食品安全法》对售卖案值一万元以下的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确要求罚款5-10万元,但是商户是完全不同的,榆林市这家被罚的是夫妻小店,不是大卖场或者连锁店,直觉就告诉人们:对这家小本经营者卖出五斤芹菜获20元不适用于5-10万元的处罚。

4.一家个体商户丢了发票,有他的责任,但整个市场的食品安全岂能由他来承担。认为被罚者应当为市场安全提主责,明显是主次不分。提供不出进菜的“源头”证明确实给问题芹菜的有效追溯带来较大困难。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应该通过多个线索寻找农药残留超标菜的源头和供应链吗?

5.个体商户提供不了票据,不应该意味着榆林市就应该“毒芹菜”泛滥,如果将小商贩定为应负问题芹菜流通的主要责任方站不住脚,等于是给官僚主义的滥用权力和不作为提供理由。

6.我们不接受问题蔬菜,支持、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但我们同时支持公平正义,反对公权力对底层商户不正当用权,打击他们的生计。

个人是很支持老胡的这六点看法的。当然对于老胡的看法,网络上也是看法分化严重的。反对的看法通常没有耐心去看完老胡的文章,只是坚持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

中小微企业如何规避食品安全带来风险?又是否真的应该重罚问题芹菜商贩?很理解很多人认为应该重罚问题芹菜商贩的观点。这些人大多是出于朴素的认知,即食品安全大于天。主要观点的论据其实暗含一个深层逻辑:认为不重罚问题芹菜商贩,是无法起到足够有效震慑作用,不利于当地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

这种担忧和顾虑有没有道理?当然有。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出于必须杜绝担忧就忽视其他的问题。关键还是得要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2021年最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主要增加了三点,一是没有主观过错不罚;二是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首违可以不罚,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事情的关键,在于问题芹菜商贩,是不是首次贩卖问题食品?有没有主观过错?这应该成为判断应该对这位小商贩进行6.6万重罚的关键依据。

而这些疑惑也期待当地能进一步回应。

此外,这家个体商户在此案中造成的危害和所获得利益严重不相当。这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减轻处罚的理由也是值得讨论的。

疫情当前,中小微企业生存不易,还是应该凝聚发展共识,重视舆论场的声音。因为,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是否有信心谋发展。

从合法角度来考虑,是否应该多参考新版的修订法?

从合情合理角度来看,卖问题芹菜的商贩大概率不是生产者,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是需要考虑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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