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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邹的生活常识怎么写儿子放学途中溺亡家长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点击:[14]人次

失去亲人的悲痛可能没有经历过的人永远不会明白,而白发人送黑发人更是凄惨。家中如果遭遇这样的不幸,可能谁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下面要讲述的是发生在北京市密云区的一起事故,一名智力有残疾的少年在放学途中游泳溺亡,家人万分悲痛,将学校、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密云区水务部门一起告上了法庭,2019年5月份,审理结果公布,但咱们还是从头说起!

2018年8月10日,是一个周五。当天中午11点就放学了的小邹,却迟迟没有回家,电话打不通、学校也没人,这可急坏了小邹的父母。第二天,小邹的父母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小邹,但是,小邹父母见到的,却是一具冰冷的尸体。

方先生是小邹的父亲,邹女士是小邹的母亲。小邹是2000年出生的,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三级。从特殊教育学校毕业后,2018年7月23日,小邹被父母送到了北京市密云中港汇晟儿童行为矫正中心上学。

按照中港汇晟矫正中心的规定:所有在读孩子,上学放学父母必须接送。方先生夫妇认为,小邹已经18岁,智力上没有太大问题,能够自己回家,与中港汇晟矫正中心签订了《交通安全补充协议书》:矫正中心负责小邹的校内安全,校外一切事故均与矫正中心无关。

方先生说,小邹每天从家里骑自行车到公交站,坐车上学;放学后,下公交,再骑车回家。事发当天是周5,中午11点半学校就放了学,正常情况下,小邹应该一个多小时就能到家,但直到下午6点,小邹也没有踪影。

2018年8月10晚上9点多,方先生夫妇和矫正中心的老师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据警方调查,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小邹下了公交车,骑着车往家走。小邹的家在密云区西田各庄镇沿村,距他们家两三公里的地方有一条河,当地人称之为“沙河”。沙河是潮白河的分支,全长4.9公里,河岸周边林木茂密,平时很少有人过来。第二天,方先生沿着小邹走失的方向,来到了沙河边。

很快方先生发现河边停着小邹的自行车,小邹的衣服整齐地摆放在车筐里。经现场勘查,警方判断,小邹很可能是下水游泳,最后出事儿了。警方随即联系蓝天救援队,展开打捞工作。

别看现在河床干枯,但当时是8月中旬正值汛期,河道水位复杂,中午11点多,小邹的遗体被打捞上来。尸检鉴定显示,小邹符合溺水身亡。方先生夫妇认为,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密云区水务部门疏于对河道沟渠管理,中港汇晟矫正中心在小邹放学后,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这三者均对小邹的溺亡负有责任。

2018年12月13日,方先生夫妇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西田各庄镇政府、密云水务局、中港汇晟矫正中心告上密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64万余元。

而这起诉讼也受到了法官极大的忠实,前不久主审法官朱成辉会同原被告,来到了案发河段,进行现场勘验。主要是看一下事发地点和事发河段的性质,到底是排洪渠还是自然水域。

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正是要判断涉案河段是排洪渠、还是自然水域,而法官发现,事发地点离道路300多米,并不是沿路的河道,而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当年的汛期多次发布广播提示,提醒大家注意安全,谨防溺水事故,河道边也有警示标牌。

经现场勘查,法院认为涉案河道为天然河道,水务局不负有管理权限。西田各庄政府辩称,每到汛期,他们都会向村民广播,进行安全提醒,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而不能在汛期下河游野泳也确实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小邹是智力残疾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原告作为监护人,应该对邹承担相应责任。

而中港汇晟矫正中心也向法庭递交了《大龄项目接送登记表》,该表显示,2018年8月10日放学后,小邹自行签字离开了学校。而且,方先生夫妇与中港汇晟矫正中心签订了《交通安全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校外一切事故均与矫正中心无关。中港汇晟矫正中心认为,他们对小邹的溺亡不应承担责任。

目前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对小邹的溺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法官也是在情理和法理上挣扎了许久,按照情理大家都对这名溺亡的大孩子和他的家长表示同情,但是按照法理,事故责任必须要划分清晰。所以还是提示广大家长和青少年,一定要对危险有所认识,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免发生事故悔之已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文章来源:舆事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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