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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点击:[14]人次

近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涉及临沂百渡汇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百渡汇商贸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恶意申请注册“杏哥”商标的行为,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见临市监处罚[2021]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你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且拒绝提供可依法送达的方式或途径,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将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1〕2-184号

当事人:临沂百渡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455WT96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709069

法定代表人:彭涛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12252396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709069

当事人于2021年8月7日,委托山东易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审批系统提交了3个“杏哥”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为商品类别第3类、注册号58297951,商品类别第33类、注册号58301863,商品类别第35类、注册号58296377。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18日以“未经全红婵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杏哥”商标注册申请。我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提报申请商品类别第3类、申请号58297951,第33类、申请号58301863,商品类别第35类、申请号58296377的“杏哥”商标3个。“杏哥”是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的代称(昵称),该字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红婵对其姓名及代称(昵称)“杏哥”具有在先权利,当事人恶意申请“杏哥”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全红婵在先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申请的商标未注册成功,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抢注奥运冠军相关商标违法行为的通知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三:商标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注册商标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执法记录仪照片截图3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通话录音文件文字记录一份、刻录光盘一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拒不到场配合检查调查情况;

证据六:商标代理机构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申请“杏哥”商标的旁证调查情况;

证据七:商标注册申请书3份、《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3份,证明当事人已申请注册“杏哥”商标;

证据八:商标驳回通知书3份,证明当事人申请注册的“杏哥”商标因未经全红婵(“杏哥”)本人授权等因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情况;

证据九: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撤回申请不予受理情况。

2021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1]2-18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项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恶意将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代称(昵称)“杏哥”申请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全红婵的在先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性质上属于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拒绝配合本局检查、询问调查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第(五)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沂蒙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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