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家用电器维修新枫景丨睢县法院追讨欠款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点击:[9]人次
近日,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河集法庭分别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董店法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和被告林某签订了农村自建房承建合同,张某以包工包料方式给林某修建房屋。完工后,林某先是以没钱为由拖欠建房尾款,后来又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建房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将林某诉至法院。
董店法庭法官赵长永承办该案后,通过实地查验涉案房屋,了解到涉案房屋状况,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排除争端,经过赵长永的耐心劝说,林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当场给付张某建房款 5300 元,林某也不再主张质量问题,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河集法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被告袁某找到原告胡某对自己经营的母婴店进行全方位翻新装修,胡某带领工人,耗时4个月帮袁某装修完毕,袁某支付了一部分装修款,剩余的装修款却不再支付。胡某多次找袁某理论,袁某表示胡某装修的成果令自己不满意,胡某便根据袁某指出的问题进行维修,袁某还是不满意,也拒绝继续支付剩余装修款。胡某便将袁某诉至睢县法院。
河集法庭法官李飞承办该案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显,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飞向双方讲解涉案相关法律条文并劝说袁某:胡某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帮你进行维修,非常认真负责,至于你所提出的装修问题,并不是质量上的问题,每个人的审美观不同,胡某做不到百分之百满足你的审美要求,你也不能因此不讲诚信而不支付尾款。如果还要因为剩余的这点装修费,再去鉴定装修的美观效果,那可得不偿失。经过李飞劝解,袁某和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当场支付给胡某剩余装修款6000元,双方的纠纷顺利解决。
法官提示:在装修、建房前请双方签订好施工合同,约定好双方责任,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