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了如何退房租买商品房买公寓租公寓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点击:[8]人次
一、问:李律师,我买了/租了一间公寓,但是买的时候被收了10多万的装修费。当时开发商说是这装修费包含在房价里面的,只是为了税务操作才分别用不同公司收款的。现在因为各种原因我不想要这公寓了,但是开发商只愿意退购房款,不愿意退这笔装修款并说打官司他们也不怕的,请问我这种情况装修款能退吗?
二、答:很多开发商、租赁商喜欢玩这个套路,即把房价或租赁价拆分为购房/租房主合同,另外再用关联公司签一个装修合同,但这个关联公司往往法律上看起来没有关联。这样做有控制房价、税务筹划的考虑,但实际也给购房人挖了一个大坑。李维常律师团队见过很多类似操作,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这里拆分为两个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那么产生纠纷就需要和两个不同的收款公司打两次官司。这就是民法领域著名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这明显会增加购房人的成本和诉累。
通俗点讲结论:1、大概率本来一件事,得分为两个案件去诉讼。如果购房合同/租赁合同解除,而装修还未实际开展的,大概率能胜诉退款。2、如果退房没问题,又能证明装修公司是关联公司,且这笔装修款明显是房价的,有希望一个案件解决。来看广州中院的一个类似案件,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支持了一并退装修款,为广州中院点赞!为民做主!
三、以案说法—广州某公寓租赁纠纷(实际是买公寓)退房,法院支持一并退装修款!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9日,林某(承租方,乙方)与某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南翔三路某号物业,建筑面积33.0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42年12月30日共计20年。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签订后,林某向某云公司转账支付了182129元。2021年5月29日,某公司收到林某交来创客中心某单元服务费38000元。收据下方加盖有“广州市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印章。
出租方观点:该38000元没有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租金,该38000元为林某向某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其没有收取该38000元,不同意返还该款项。
承租方观点:林某与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而且,林某是根据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到某公司的收银处,由收银人员扫描林某的付款二维码支付38000元,林某付款的时候根本留意不到收款单位。因此,该38000元的款项应当认定为某公司指定林某支付到某公司,其性质是出租方公司所收款项,出租方公司应当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向林某返还上述380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承租方退装修款。二审法院认为某装修公司收取林某38000元的权利系来源于出租方公司,故该38000元实为林某为取得涉案房屋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在涉案《物业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林某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出租方公司予以返还该3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中级法院的法官多数确实比基层法院法官水平更高!作为广州房产律师,李维常律师从办理的广州各区基层法院、广州中院二审案件来看也是深有感触!不得不说,要对广州中院这个二审改判判决点赞!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才是依法查清了事实,一并解决了各方当事人纠纷减少了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