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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想养猫的小雯冒用女友身份办信用卡男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6]人次

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痴情女子对男友言听计从,不料男友竟用其身份资料去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害自己掉进“深渊”。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7年3月,杨某与黄女士相识。杨某自称“人脉广、能力强”,让黄女士对其产生了好感。随后,杨某通过金钱诱惑黄女士自愿办理贷款及信用卡供其使用,杨某每次套取现金后都会准时还款,博得了黄女士的信任。不久,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杨某取得了黄女士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密码等。

可是没想到杨某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利用黄女士的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并套取现金或者消费,且逾期未归还欠款。截至2019年8月,杨某致使黄女士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40000余元。事后,黄女士已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欠款。

无独有偶,杨某的另外一位女性朋友梁女士将信用额度为6000元的信用卡交给杨某进行“养信用卡”操作。然而,杨某在梁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亦私自用梁女士的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贷款,并将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调整为40000元,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取现金。截至2019年8月,杨某致使梁女士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000余元。事后,梁女士已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欠款。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和身份资料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导致被害人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5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高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同时,责令杨某向黄女士退还违法所得40000余元,向梁女士退还违法所得10000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捡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等。

(四)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如何划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应该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呢?

刚才的案例中,杨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作案手法都是先取得他人信任,获取他人的身份资料,再冒用他人名义,私自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因此,最主要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注明“只限于XXXX使用”之类的标识,以防被人挪作他用。同时,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等。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消费。使用信用卡消费之前,应当对自己的经济条件有所认知,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进行消费。

(2)规范管理。合理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多关注信用卡动态,如果发生异常变动,及时反映给银行及公安部门。

(3)勿贪便宜。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不能得到任何“横财”,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4)刷卡提现需谨慎。刷卡取现或付款,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键盘。自助取款时要留心周边是否张贴“机器故障”之类的字条,这很可能是骗子的把戏。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今年3月份,小雯从朋友圈处得知王先生最近要转让一只小猫,于是和王先生联系。两人约定在付款前一起去宠物医院为小猫做检查后再付款。在去检查的当日,小雯按照约定来到王先生家中,准备一起带着小猫去做检查,但王先生表示临时有事,让王先生的朋友代为前去。

虽然在体检过程中以及在卖家家里均出现小猫咳嗽的发病初期症状,但基础体检和猫瘟体检显示小猫没有什么大问题,而且王先生的朋友也说可能是呛到猫毛,第一次养猫的小雯觉得应该没问题,于是同意付款抱走小猫。本来要当场签转让合同,但王先生朋友表示自己不是王先生本人不能代替他,所以实际上两人并未签订合同。

小猫回家之后症状反而加重。此时小雯联系王先生想问清楚情况,王先生在表示同意将猫带回去治好后再送来之后再也没有回复过小雯。小雯不得不自己贴钱为小猫治疗。虽然小猫在治疗后病情得到好转,但小雯仍然很气愤。她认为王先生有意隐瞒小猫的病情,故意转让病猫,而且很狡猾没有签合同。目前小雯手上仅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以及体检时的医生可以证明到医院时小猫已经有症状,能否起诉王先生要求退款或者赔偿?如果可以又应该以什么理由?

法官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小雯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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