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家族两天一夜亲子一夜情生子父亲可以不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点击:[5]人次
摘要:一夜情生子,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拒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也可取样鉴定或者推定亲子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诉称:其与被告自行相识后有电话、微信联系,偶尔见面。2014年11月29日,被告约原告吃饭,吃完后各自回家,后被告又约原告去家里喝酒,原告就带了一个朋友去了被告租住的半岛酒店公寓。当时,被告的室友喝多了先回了房间,原告朋友在客厅,原告喝醉后去上厕所,上好厕所被被告推到房内锁上门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当时,原告刚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张某某不久,尚未确定恋爱关系。
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张某某结婚,同年8月11日,原告生育一子张某2。申报户口时,应派出所要求进行了亲子鉴定,排除了张某某系张某2生父。原告便与母亲在半岛酒店开了一个房间,约被告到场后告知被告张某2系被告所生,与之协商亲子鉴定及孩子抚养问题,并进行了录音。次日,被告并未出现,而是找了一家鉴定机构,让原告带孩子先去,被告称将寄血样给鉴定机构,但鉴定出来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原告怀疑被告邮寄的非本人血样,故要求重做鉴定,遭被告拒绝。此后,原告继续与被告交涉,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张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张某2出生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其18周岁止。
被告张立辩称:其经高中同学介绍与原告相识,此后互加微信好友,但无联系。2014年11月29日,原告联系被告称很久不见,约被告吃饭,吃完饭后被告回到自己与他人合住的半岛酒店公寓。一小时后,原告再次约被告喝酒,并带了一个女伴到被告居住公寓。该公寓系套房,有三个卧室,被告的一个朋友也在。22时左右,四人在客厅内喝酒,24时左右被告喝多了就独自回房睡觉。2015年9月15日,原告约被告在半岛酒店见面,告知所生孩子系被告之子。被告无奈之下扎了左手食指将血样寄至一家网上搜索到的鉴定机构,结果鉴定出孩子并非被告所生,故被告不再回复原告的电话、微信。
被告认为,原、被告仅见过两次面,未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不堪原告骚扰才配合原告做了亲子鉴定,鉴定出来也非孩子生父。谈话录音也是在尚未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进行,均以假设为前提。法院允许用矿泉水瓶进行DNA检验违反中立原则,属强制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原告生育一子张某2,其《出生医学证明》内记载“出生孕周40+1周”,“父亲姓名张某某”,后经鉴定排除张某某系张某2的生物学父亲。
2015年9月15日,被告到原告约定的酒店房间会面,原告告知张某2系二人所生,并与被告协商亲子鉴定、子女安置等问题。
次日,上海美吉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送检的“张立”样本来源者与张某2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机构接收的鉴定材料之一系快递常温运输送检的“张立”纸巾血痕样本,此后出具鉴定意见为:不支持送检的“张立”样本来源者与张某2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审理中,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以已配合进行鉴定并涉及被告声誉、隐私为由拒绝,亦不同意就美吉[2015]物鉴字第19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检材是否系被告血样进行鉴定。
2016年4月29日庭审结束后,被告将当庭饮用过的“百岁山”矿泉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当日,原告申请以该弃置水瓶为送检样本进行鉴定,本院准许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2血样与送检的“百岁山”牌饮用水瓶口的唾液斑进行DNA分型与比对,检验结果为:所检瓶口的唾液斑身源者的基因型符合作为张某2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钱某与被告张立所生之子张某2随原告钱某共同生活,被告张立自2015年8月1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钱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张某2十八周岁止。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13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张某2虽在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系二人婚前受孕,且已通过鉴定予以了婚生否定。原、被告二人于2014年11月29日吃饭并在住处喝酒,故双方存在单独接触机会,且该时间与张某2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
被告在与原告面谈中从未否认过其与孩子可能存在关系,双方还就如何验证亲子关系、日后子女安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被告同意并寄送了血痕样本,上述行为与被告否认发生过性行为的抗辩意见显然矛盾,更有违常理。被告虽在诉前通过寄送纸巾血痕样本进行了鉴定,但相关鉴定机构并未对被告当场取样或确认过样本来源,故不能作为否定被告系张某2生父的定案依据。被告既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又拒绝对其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此外,被告将庭审中饮用后的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系其自身意愿及自由处分行为,原告要求DNA检验系在穷尽举证手段的情况下为补强证据而提出,该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亦未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应予准许。被告关于DNA检验违反中立性、属强制鉴定的异议不能成立。由此,法院确认被告系张某2生父,理应履行抚养义务,并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工作收入等因素确定子女抚养费2,000元/月。
律师建议
不要以为一夜情就可以不负责任,法律不仅保护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在通过诉讼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建议不论男女,都慎重行事,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否则不仅给双方造成伤害,更可能给下一代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改编自Alpha案例系统,原编写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奚少君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