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周边侵权南安一公司拼接明星照片打广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点击:[5]人次
日前,南安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因未经授权盗用某明星肖像、姓名为广告用途,营造明星代言假象被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在某商厦中心有一体育用品公司鞋品专柜,专柜周边区域悬挂了多个带有某明星肖像、姓名的背景灯广告牌,并有一广告语“电影《xxxx》主演代言助力”。此前,该明星方曾向此商厦及体育用品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及时联系某明星代理人,撤掉侵权广告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直到起诉之日,并无人联系或告知侵权广告处理情况,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厦及体育用品公司下架所有侵权物料,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张先生是商厦中心的经营者,他称自己对该体育用品公司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其专柜广告牌及相关装修事宜自己并不知晓。体育用品公司称,涉案专柜不是公司所经营的商铺,店内带有明星肖像的广告牌也并非公司制作发布,公司对涉案专柜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由于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证据,通过商厦公众号搜索到体育品牌广告推送。经查,该专柜布置、公众号文章等使用的侵权广告海报中,明星正面半身照形象均来自同一照片,系从其他照片裁剪、拼接制作而成,海报还配有“代言人 XX”、体育公司品牌logo等。
而对于该侵权广告海报,商厦一方曾对专柜提出“明星照片是否可以使用”的质疑,可见其已判断了解这些照片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同意。商厦中心明知体育用品公司未经授权仍默许其将侵权图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侵权。
对于体育用品公司称专柜并非其经营,法官根据该公司业务经理、专柜与供应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确认,涉案专柜系属于体育用品公司,专柜布置事宜由供应商提供图片图纸,故该体育用品公司亦构成侵权。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厦中心与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此明星姓名、肖像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和推广,该方式已符合群众对形象代言人的理解,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及肖像,侵犯了此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商厦中心及体育用品公司应在商厦中心专柜区域张贴致歉声明,同时停止有关此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后该商厦中心及体育用品公司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内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群体号召力,其肖像、姓名冠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商家若未经同意将明星姓名、肖像用于经营活动,已构成侵权,且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但这不是商家投机取巧的理由;擅用他人姓名和肖像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也会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
来源:平安南安、南安法院